企業應根據環境應急預案的執行情況,至少每三年對環境風險和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計劃編制的指導原則及時進行修改:
(1)環境風險評估結果表明企業面臨的環境風險發生了變化
(2)環境應急監測預警機制,應急程序和措施,應急保障措施的變化;
(3)重要應急資源的變化;
(4)在對突發事件和應急演習的實際反應中發現問題,需要調整環境應急預案;
(5)其他情況需要修改。
修訂環境應急預案時,應當參照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步驟進行修訂工作。 如果調整了環境應急計劃的個別內容,則可以適當簡化修訂工作。
在環境應急計劃演練結束后,企業和機構應評估環境應急計劃演練的結果,編寫演練評估報告,分析存在的問題,提出對環境應急計劃的修正案,并將相關材料提交給當地縣-環保部門。
環境應急預案備案的實施
企業事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,應當自簽署實施之日起二十日內報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。 跨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企業的環境應急預案,應當報送沿線或者跨域的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備案。 對于公司環境應急計劃的提交,在現場處理時應提交以下文件:
(1)申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申請表;
(2)環境應急預案和準備說明。 環境應急預案包括簽署的發布文件和環境應急預案文本; 準備說明包括準備過程的概述,關鍵內容描述,征求意見和采用狀態描述以及審閱狀態描述;
(3)環境風險評估報告;
(4)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報告;
(5)審查環境應急預案的意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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